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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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一)推動本項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職訓中心逕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本項工作係採遇案受理審查之方式辦理,各職訓中心應以年度編
        列之預算,依提案次序辦理審核補助。
  (三)如經費用罄而仍有特殊提案需求時,得另行報局依實際需要進行
        跨區協調,調度各職訓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