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事業單位符合第八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各職訓 中心審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承諾書。 (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