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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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分署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支用單據、帳冊
      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助經費
      產生之利息、其他收入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
      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
      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
      詢之條款。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