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
訓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二),並由學
員於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
之參訓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補助外,並列為未來
審查評分之參考。
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函送開訓資料相關文件至本署。訓練單位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
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
退還。
本計畫課程內容經審查核定後,訓練單位如有變更,應依本計畫規
定提報本署同意。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之規定填
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