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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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由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之所屬員工擔
        任者)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
        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一天
        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
        鐵、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五)教材文具費以及材料費(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始得編列):依各
        班次訓練活動需要,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
        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工作人員費: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訓練時數計算,每小時編列
        一百二十五元。
  (七)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交通費、工作人
        員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於採購設
        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