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實施訓練,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
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
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
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並與申請補助單位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
寫雙週誌(附件二),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學員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