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署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本署對計 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複申請情 形及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