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職安署於績效審查申請案,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 再派員查核: (一)審查作業機構辦理之初審結果。 (二)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核情形。 (三)其他有關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情形。 申請單位申請資料記載不實或有疑義者,得移請審查作業機構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