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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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三)丙等:未達七十分。 
      甲等中為九十分以上者,得列為優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