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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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訓中心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之課程內容、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進行審查。自核定日之次日起之訓練補助費,始予以補助,其
      訓練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
        ;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申請訓練補助費之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執行本要點辦理
      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