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職安署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之受評單位,依下 列方式產生: (一)由評鑑機構自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抽選之。 (二)由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經 評鑑機構審查符合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