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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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申請評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評鑑自評表。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達通過門檻等級以上,並於有效期限內之證
        明。
  (四)近三年辦理訓練規則第三條至第十六條教育訓練班次之紀錄。
  (五)近五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或職業訓練法規定
        之紀錄。
      前項各款文件未備齊者,由評鑑機構書面通知補正,補正期限以五
      日為原則。
      第一項第四款之辦訓班次計算方式如下:
  (一)申請技術職類評鑑者,以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訓練
        採計;無相關辦訓紀錄者,得以訓練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至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訓練採計。
  (二)申請管理職類評鑑者,以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定之訓練採計;無相關辦訓紀錄者,得以訓練規則第三條、第四
        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訓練採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