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11
十一、職安署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之受評單位,依下
      列方式產生:
  (一)由評鑑機構自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抽選之。
  (二)由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經
        評鑑機構審查符合條件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