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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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並檢
      附下列文件,於立案所在地職訓中心規定期限內,向該職訓中心遞
      件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營造業登記證明書影本。
  (三)招募計畫書。(如附表二)並分別載明錄用結訓學員之事業單位
        。
  (四)培訓計畫表(內含經費明細表、用人期程表、材料一覽表、師資
        名冊、課程表)(如附表三)。
  (五)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於
        開放空間辦理訓練者得免附)
  (六)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
        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於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或開放空間辦理
        訓練者得免附)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招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用人事業單位公司簡介、主要產
      品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工作內容、招募條件、人數、訓練地點
      、訓練期程、訓練期間待遇、僱用後待遇等內容。
      第一項第五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
      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
      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
      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
      訓練場地屬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應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
      函。
      訓練場地臨時變更時,須於一日前傳真公文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且臨時變更之地點仍須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
      文件影本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影本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