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及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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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託單位應於媒合成功後七日內,回復原轉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未能媒合成功者,應於六週內將求職者名單轉回原轉介轄區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繼續協助推介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