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第 11 條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計畫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