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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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前,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
      或其他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
      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