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1 條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
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