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1 條
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
五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繳利息,由本部全數補貼;第四年起固定負
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
,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年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