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11
十一、雇主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薪資補助:
  (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身心障礙者。
  (五)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身心障礙者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
  (九)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十)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十一)僱用自行推介之身心障礙者。
  (十二)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