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領取本專案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