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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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實驗室之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原則如下:
  (一)應參考本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或國際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所
        發布之標準方法(如:NIOSH 、OSHA)。
  (二)當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經適當之確認,可參考本部勞動及職業安
        全衛生研究所之「作業環境有害物採樣分析參考方法驗證程序」
        進行方法確認,並保留紀錄。
  (三)分析方法應定期檢討評估,必要時應即時修正,由實驗室主管簽
        核授權,每個分析方法皆應有正式使用日期及修改日期之紀錄。
  (四)實驗室應具數據查核流程及紀錄,包含數據核驗、數據品質確認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