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別置評審委員十三人 至二十三人,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 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決審 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會議,決 定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績優辦訓單位選拔表揚暨分享措施」 專案經費科目及標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