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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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間團體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分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依發展署或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附計畫資料
        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過 5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
        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上工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
        數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
        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
        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須檢附於計畫核
        定後成立投保單位之切結書。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
        三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民間團體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明
        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未全,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
      同未申請。
      計畫核定後,用人單位需變更時,應函分署申請變更計畫,由分署
      核定後,依變更後計畫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