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11
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應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1.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有修改者,應加蓋修改人
          職(印)章。
        3.保險費之原始憑證應含收據、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
          明)、被保險人員名冊;由旅行社統一辦理者,應檢附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保險證明單、被保險人員名冊)。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因分
      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
      送本部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
      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
      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受補助經費於
      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