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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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依本要點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債權,職訓中心應列帳記載於
      呆帳彙總表,並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
      轉列為呆帳後之債權,日後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依相
      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