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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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獎項之複審及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審小組置評審十二
      人至二十人,決審評審小組置評審九人至十二人。
      複審評審小組及決審評審小組另分別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負責綜理、襄理及參與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召集人得另
      派代理人出席。
      複審及決審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
      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全國工商團體專家共同組成。
      前項評審小組成員之遴聘,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建議名單,報
      經本部核定後發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
      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
      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為政府機關代表者,如因故未能出席評審作業,得另派代表出
      席。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