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點第三項異常處理案件,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由本部發展署召開 會議辦理。 前項異常處理小組會議成員包含: (一)召集人一名:由本部發展署指定人員擔任。 (二)審議委員五名:邀集法律專業人士、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三類 專業人員、工會或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等,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