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