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主管機關對於勞資任一方就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申請交付仲裁者,應 為駁回之決定。 主管機關對於勞資任一方就調整事項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同時申 請交付仲裁者,應駁回就該權利事項勞資爭議部分之申請。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作成書面, 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