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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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小組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審查小組得定期命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提出證據。
      審查小組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就調查之結果,應聽取當事人雙方之
      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