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
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