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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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鑑總分達五顆星之訓練單位,得發給獎牌或獎盃,且二年內免接
      受評鑑。
      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之訓練單位,一年內免接受評鑑。
      在評鑑範圍內具有效 TTQS 評核成績,且評核等級為銀牌以上之訓
      練單位,免接受評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