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度補助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特色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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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考核:
  (一)防治中心未依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成果績
        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下
        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二)本會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補助辦理情形、補助款
        之運用及原始憑證保存情形,對於有虛報、浮報或未繳回結餘款
        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防治
        中心二年內再申請之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三)受補助經費有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