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已領取下列給付之人員,除經協辦機關(構)綜合評估,認定確有 必要協助就業者外,不得依據本計畫辦理進用: (一)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軍人退休俸。 (三)公營事業退休金。 (四)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或工友退職金。 (五)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