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5 22:40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11
十一、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且訓練地點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該直轄市、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上停止上課者,分 署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 應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