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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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規定相關規範辦理。
      鐘點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八百元
        至最高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
        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
        性等,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
        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
        列;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設
        計時,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原則
        之限制。
      保險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
        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費)標準編列,參訓學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失業者參加
        職業訓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
        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
        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二)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
        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
        險。
      就業輔導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每班次以每人四千元為原則。
  (二)如針對特殊職類、區域、以往辦訓經驗之訓後就業態樣或其他因
        素之就業輔導費編列另有不同規劃考量時,訓練單位應詳述其特
        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並經地方政府核定後辦理。但每班次每人
        額度仍不得逾四千元。
      第二項至第四項經費,為必要編列之指定報價項目。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
      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
      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撰稿費、學雜費、場地
      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
      、文具用品費及其他費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但訓練單位需運用特殊場
          地授課時,得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
          該場地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地方政府
          審查核定後辦理。
        2.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
          達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五十小時;屬訓練時
          數三百小時(含)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
          高編列二百小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上之班次
          ,每班次最高編列三百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助教、指導員,
        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但
        訓練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較高之設備成本時,得依實際需
        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設備之價格、編列
        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五)個案輔導費: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如學習障礙、中輟生、更
        生受保護人、自立少年、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高風險家庭成員
        及遊民等學員)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輔導工
        作,每班次按預估招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殊學員參訓人數每人
        每月最高二千五百元編列。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事業單位實習且事業單位提
          供專人進行指導管理者,該訓練班次得按每位指導員每小時四
          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每小時最多可
          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
        2.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
          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及設備使用或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地
          方政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3.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應掌握學員實習情
          形,並作成訪視紀錄。
      各訓練班次之經費編列,不得含營業稅。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經費之總和,為該訓練班次之訓練成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