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規定相關規範辦理。
鐘點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八百元
至最高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
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
性等,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
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
列;如為特殊性訓練課程,針對助教之編制運用,需另行規劃設
計時,經詳述其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獲同意,得不受上述原則
之限制。
保險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
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費)標準編列,參訓學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失業者參加
職業訓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
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
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二)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
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
險。
就業輔導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每班次以每人四千元為原則。
(二)如針對特殊職類、區域、以往辦訓經驗之訓後就業態樣或其他因
素之就業輔導費編列另有不同規劃考量時,訓練單位應詳述其特
殊性及編列之合理性,並經地方政府核定後辦理。但每班次每人
額度仍不得逾四千元。
第二項至第四項經費,為必要編列之指定報價項目。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
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
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撰稿費、學雜費、場地
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
、文具用品費及其他費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但訓練單位需運用特殊場
地授課時,得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
該場地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地方政府
審查核定後辦理。
2.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
達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五十小時;屬訓練時
數三百小時(含)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
高編列二百小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上之班次
,每班次最高編列三百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助教、指導員,
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但
訓練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較高之設備成本時,得依實際需
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設備之價格、編列
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五)個案輔導費: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如學習障礙、中輟生、更
生受保護人、自立少年、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高風險家庭成員
及遊民等學員)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輔導工
作,每班次按預估招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殊學員參訓人數每人
每月最高二千五百元編列。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事業單位實習且事業單位提
供專人進行指導管理者,該訓練班次得按每位指導員每小時四
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每小時最多可
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
2.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
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及設備使用或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地
方政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3.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應掌握學員實習情
形,並作成訪視紀錄。
各訓練班次之經費編列,不得含營業稅。
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經費之總和,為該訓練班次之訓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