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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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得轉銷呆帳案件,經審查小組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
      意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經費來源分類繕製轉銷呆帳總表
      轉列呆帳,經本署核可後,報請勞動部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