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0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1 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 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 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