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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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指定專人處理或成
      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小組成員得包括專家、主管機關人員、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機構之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及機構
      相關人員等。疑似加害人為機構主管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時,該主
      管及工作人員應予迴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