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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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核銷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扣繳。
  (二)補助經費分三期撥款核銷,一月撥一月至四月所需經費,四月二
        十日前核銷一月至三月款項並撥付五月至八月所需經費,八月二
        十日前核銷四月至七月款項並撥付九月至十二月所需經費,十二
        月二十日前核銷八月至十二月款項,至遲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
  (三)核銷時應檢附下列各項: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附件六)。
        3.成果報告書(一式四份,附件七)。
        4.輔導津貼核發清冊(如附件八)。
      本計畫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就
      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妥為保管,俾利審
      計單位及本署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