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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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
      、酌減次年度之計畫經費,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年度起二年內
      之計畫經費: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支持性就業服務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經查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
  (五)經查經費執行未依本計畫撥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辦理或
        執行補助經費有不合本計畫規定之支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