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品質優良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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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小組組成:
  (一)評審小組分為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評審委員七至二十
        三人,由本部遴聘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所推派之代表
        組成,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
        。召集人負責綜理評審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審事宜
        。
  (二)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任務為提供下列評審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
        查:
        1.評審工作執行及檢討。
        2.辦理評審事宜。
        3.評審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4.其他與評審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三)初審小組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四)決審小組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決審會議
        ,決定得獎名單。
  (五)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1.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2.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審。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
      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該評審小組
      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該評審
      小組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