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11
十一、申請認可單位不服本部審查結果,得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向本部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