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1 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
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