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09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1 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評估方法及分級管理措施,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至 少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