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網絡機構及勞健中心之督導考核如下: (一)各區勞健中心對所轄網絡機構,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二)統籌單位應定期抽查網絡機構之執行成效,相關查核紀錄應至少 留存三年。 (三)本署得查核或會同統籌單位實地考核各區勞健中心及網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