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指定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指定,或定 期停止其辦理全部或一部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業務: (一)經依第九點第二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申請指定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指定期間內,不符第四點所定資格。 (四)違反前點規定。 (五)指定之特定檢查項目,經第三者認證機構通知暫時終止、減列、 終止或撤銷認證資格。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