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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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依分級結果,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並依下列順序
      採行預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後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一)消除危害。
  (二)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制度從源頭控制危害。
  (三)設計安全之作業程序,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四)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分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