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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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直轄市及縣(市
          )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
          附件七)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