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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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償還之墊款經追償後,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
      辦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每年編製轉銷呆帳清
      冊,並經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勞動部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
      勞工或其遺屬應返還之墊款經追償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
      併同依前項規定程序轉銷為呆帳:
  (一)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墊款。
  (三)應還款者已死亡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四)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