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11
十一、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時,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