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 機構)對經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之品管品保相關文件、措施及作為 ,得實施查核。 檢查機構辦理熔接檢查或構造檢查時,併查核下列事項,如有違反 法令或與原取得型式檢查合格要件不符時,檢附採證資料送所在地 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一)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 (二)品管、品保等必要措施。 (三)製造廠所在地址。 (四)其他涉及變更報備事項。